一例一休實施後,年度屆期未使用特休假可轉換為薪資,高雄國稅局昨(31)日指出,員工取得這筆薪資所得之後,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算是加班費的一部分,在稅法上可以免稅,而且還不受年度加班額度上限影響。
《勞動基準法》於2018年3月修正上路後,針對同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在到期後轉成薪資、最多延長一年轉換的規定。高雄國稅局表示,適逢年關轉換之際,許多曆年制企業及員工,都可能會受到新制影響,最近也接獲不少製造業業者詢問如何報稅問題。
官員表示,據勞基法規定,凡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所有特休假,應由雇主發給工資,這筆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一種。
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基於雇主需要而出勤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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