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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星期四

2026 06 11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其他常見的加班費率 若加班時間超過前述的規定時數,或在不同假別出勤,倍率會有所不同: 平日加班(第 1~2 小時) : 時薪 × 1.34。 平日加班(第 3~4 小時) :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1~2 小時):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3~8 小時):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9~12 小時): 時薪 × 2.67。 國定假日 / 特休加班: 當日薪資照給外,另加發一倍工資(等同雙倍薪)。 例假日加班: 除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外,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 若違規要求出勤,除加倍給薪外還需補假一天。

 

2026 06 11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其他常見的加班費率 若加班時間超過前述的規定時數,或在不同假別出勤,倍率會有所不同: 平日加班(第 1~2 小時) : 時薪 × 1.34。 平日加班(第 3~4 小時) :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1~2 小時):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3~8 小時):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9~12 小時): 時薪 × 2.67。 國定假日 / 特休加班: 當日薪資照給外,另加發一倍工資(等同雙倍薪)。 例假日加班: 除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外,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 若違規要求出勤,除加倍給薪外還需補假一天。


 1.34 倍的適用情境


平日加班: 在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外,繼續加班的前 2 個小時。

休息日加班: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的前 2 個小時。


平均時薪的定義與計算
月薪制人員: 您的平均時薪標準為「月薪總額(包含本薪及具勞務對價的經常性津貼
                     ÷ 240 小時」。
時薪制人員: 即為您平時的約定時薪。

其他常見的加班費率
若加班時間超過前述的規定時數,或在不同假別出勤,倍率會有所不同:
平日加班(第 1~2 小時)     : 時薪 × 1.34。(4/3)
平日加班(第 3~4 小時)     : 時薪 × 1.67。(5/3)
休息日加班(第 1~2 小時) : 時薪 × 1.34。
休息日加班(第 3~8 小時) : 時薪 × 1.67。
休息日加班(第 9~12 小時) : 時薪 × 2.67。(8/3)
國定假日 / 特休加班: 當日薪資照給外,另加發一倍工資(等同雙倍薪)。
例假日加班: 除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外,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
                      若違規要求出勤,除加倍給薪外還需補假一天。

某工讀生時薪為 196元,若在休息日加班 4 小時,其加班費為:
 (196×1.34×2)+(196×1.67×2)=525.28+654.64=1179. 92元
雇主應支付 1,180元(1176)



2026年6月6日 星期六

2026 06 0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基準法 30條 勞動基準法 32條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115年 就業學程計畫課程 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皆加班費計算基數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都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2026 06 0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基準法 30條 勞動基準法 32條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115年 就業學程計畫課程 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皆加班費計算基數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都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按時薪加給 1.34 倍(1/3 以上)

後 2 小時加給 1.67 倍(2/3 以上)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延長工時(加班)、正常工時怎麼區分?


我們先以全職月薪制員工、未申請變形工時,且勞資未另外約定工作時間的情境來看。首先,在勞基法第 32 條 定義了兩種加班狀況:

  1.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那「正常工時」的定義是什麼呢?

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如果超過了,那麼多出來的工時就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大家說的加班。延長工時所需支付的工資,就是加班費,如果要計算加班費,首先得算出每小時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該月工資 ÷ (30 天 × 8 小時) = 每小時平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資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含勞務對價關係的薪資,不因薪資名目而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工資、伙食津貼、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但不含加班費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 2026 年 5 月,左記歐洲商行的全職月薪員工小欣薪資為:

  • 底薪:45,000 元
  • 伙食津貼:3,000 元
  • 業績獎金:12,000 元
  • 年末分紅:100,000 元
  • 加班費:2,400 元

因為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所以小的每小時平均工資就會是:

(45,000 元 + 3,000 元 + 12,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250 元。 


 計算加班費前,請務必了解一例一休的判別方式。


  勞動基準法 30條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
  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
  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 32條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026年5月29日 星期五

2026 05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共通核心職能 關鍵就業力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 年新法正式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三讀通過,2026年7月1日施行)為主要依據。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Q:同事在 LINE 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Q:HR 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2026 05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共通核心職能 關鍵就業力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 年新法正式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三讀通過,2026年7月1日施行)為主要依據。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Q:同事在 LINE 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Q:HR 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2026-05-23 經理人用戶成長中心 支琬清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 年新法正式定義

過去很多人遇到職場霸凌,往往說不清楚「這算不算」,因為台灣法律從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只能靠法院判例和行政指引模糊認定。


2025 年 12 月 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自 2013 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並預計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根據新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段定義有一個關鍵但書,很多人忽略:「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事件,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哪些行為算職場霸凌?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定,不當行為樣態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供雇主綜合審酌。勞動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亦列出以下 7 種具體例子,讓你對號入座:

1. 吹毛求疵、無理挑剔

對特定員工的工作反覆以不同理由退件,且從未給出明確標準,把微小錯誤放大或扭曲,但同樣的情況換了別人就沒問題。


2. 孤立排擠

部門聚餐、會議前的非正式討論,特定員工總是最後一個知道,或甚至根本沒收到通知。刻意將某人排除在社交活動與重要資訊之外,是最隱性也最難舉證的霸凌形式。


3. 當眾羞辱、威脅

主管在同事面前對特定員工咆哮、嚴重辱罵、威脅,或公開作出名譽損毀的言論。


4. 否定貢獻、打壓存在感

持續批評並拒絕看見員工的努力,否定其工作成果,甚至透過各種方式讓對方感到自己毫無價值。


5. 工作量不合理操控

過度加派任務,讓特定員工長期超載;或反過來,刻意只指派遠低於其能力的瑣事,以羞辱其專業或逼退。


6. 設下不可能完成的目標

給予明顯不合理的工作期限(例如全員平均需 1 個月完成的任務,卻要求特定人 3 天內交出),或在員工努力達標時突然加派其他任務以阻礙前進。


7. 權力濫用、過度監控

要求員工自掏腰包執行職務費用;過度監控私人通訊或在非工作時間騷擾;在職務管道以不當方式施壓。


「嚴格管理」和「職場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這是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新法的關鍵判斷標準是: 「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要求績效、糾正錯誤,屬於正當管理權。但如果行為已超出業務必要性,例如針對個人而非行為本身的人格攻擊、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以逼退員工等,就屬於職場霸凌。


另外,霸凌不一定發生在主管對下屬之間。根據修法理由, 平級同事之間,甚至部屬對主管,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造成他人身心危害。


認定職場霸凌的 5 大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判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以下 5 個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


要件                                         說明

要件1職場相關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執行相關

要件2權勢關係                          行為人藉由職務或權勢為之

要件3逾越合理行為                   明顯超過業務必要之合理範圍

要件4持續性                          具重複性行為(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要件5造成身心危害                   實質造成受害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職場霸凌常見誤解

外部客戶對員工的謾罵、騷擾,不在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

但雇主仍須依職安法第 6 條「職場不法侵害」規範處理。


單純的人際摩擦、偶發衝突,未達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門檻,原則上不構成霸凌。


經雇主指派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者,同樣受新法保護,不限於實體辦公場所。

如通訊軟體 LINE、Teams、Email 中的言詞或不當工作安排,

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認定的一部分。


遇到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蒐證?

實務上最大的困難是「舉證責任在受害者身上」,必須蒐集到紮實的證據,

才能讓後續申訴發揮效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文字紀錄

保留 email、LINE 對話截圖、書面通知、工作交辦紀錄,以及任何以不當言詞進行的書面溝通,務必同步備份至個人裝置或雲端,避免離職後帳號遭到封鎖或刪除。


語音錄音

在多人參與的會議場合,或人員出入的辦公室公共空間進行錄音,法院實務認定為合法蒐證,可作為庭上證據。 需注意,在私密空間針對特定個人的錄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務必謹慎評估場合。


醫療紀錄

若身心健康已受影響,建議盡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向醫師如實說明工作壓力及不當行為對身心造成的影響。精神疾病若被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被視為職業病,對後續求償非常關鍵。


書面陳述

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建立時序清單,作為後續申訴的主要陳述依據。如有同事目睹,也可請同事提供書面證詞。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從公司內部到外部救濟途徑

第一步: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原則上,遇到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或公司內部的 HR、職安衛單位提出申訴。

雇主接獲申訴後, 3 日內須成立調查處理小組 ,並應儘速完成調查。

※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建議,以 2 個月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此為指引規範而非新法明定條文。


調查期間,雇主須立即採取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持續接觸,

並主動提供心理諮商等支援資源。


特別保護: 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對申訴人做出降職、資遣、

                     刁難等任何不利處分,新法對此設有獨立罰則。


第二步: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時,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時, 可跳過公司內部流程,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 ,由公權力直接介入調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第三步:訴諸法律救濟

若內部申訴無效,可循以下 3 個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行政管道: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


民事管道: 

依侵權行為向行為人求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慰撫金。


刑事管道: 

若行為涉及傷害、侮辱、恐嚇等,可依刑法提出告訴。


職場霸凌申訴期限

內部申訴與外部救濟 2 種管道的時效規定不同,須分開理解:


向公司內部申訴:無時效限制

新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自訂申訴期限,無論霸凌事件距今多久,公司內部均須受理。


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離職後一年仍可提出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須在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提出;

若事發時仍在職、後來才離職,則可在離職後一年內提出。


2026 職場霸凌專法規定一次看

新法對雇主課予明確的分級義務,依員工人數區分:


10 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接獲申訴後 3 日內成立處理小組


100 人以上企業

調查小組外聘委員不得少於 1/2

申復小組外聘委員須達 2/3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此外,所有企業在接獲申訴後,都必須將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職場霸凌違規罰則一覽

違規類型                           罰則

未履行 4 項法定義務        行政罰鍰 3 萬~75 萬元

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 罰鍰 3 萬~150 萬元

對申訴人實施不利處分          獨立罰則(依情節加重)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

A:不一定。需評估是否具有「持續性」,以及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單次的情緒失控可能不符合持續性要件;但若程度極端(如當眾嚴重人格羞辱),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符合「情節重大」的例外規定。


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

A:需看任務性質是否合理、是否針對特定個人而非全體員工。若任務明顯不可能完成,且目的在於逼退特定員工,則屬於職務干預型霸凌。


Q:同事在 LINE 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A:發生在社群軟體的行為,實務上較難認定符合「勞動場所」的定義,容易被視為私人行為。但若是透過公司群組或職務管道散播,一般認為可能適用。個案仍需視具體情境與法院見解而定,建議保留相關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A:雇主有法定的處理期限與流程義務,若公司怠於處理,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

A:可以。根據新法草案,離職後一年內仍可提出申訴。


Q:HR 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A:若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形同虛設,或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再走內部程序。


      職場霸凌是真實存在的勞動傷害,而新法的上路,讓這份傷害終於有了具體的法律保障。無論是正在經歷的受害者,還是必須建置防治機制的雇主,了解法條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做好準備。


本文內容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三讀通過,2026年7月1日施行)為主要依據。如法規或官方解釋有更新,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 2026 年 7 月正式上路,104人力銀行提醒,

讓企業最緊張的,不是惡意行為被抓包,而是那些長年存在,

但被視為「正常管理」的日常習慣。新法上路後,違規最高可罰450萬元,

且可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


職安法修法 3 大關鍵:職場霸凌首度納管,最高重罰 450 萬

104人力銀行人才永續長鍾文雄指出,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

包含 3 項關鍵。


第一,霸凌行為首次被納入法律強制規範。過去職場霸凌被視為道德問題,

             但新法首次明定霸凌的認定原則與審酌因素,讓「到底算不算霸凌」

            具備法律依據。


第二,企業不能等員工投訴才處理,而是必須事先主動建置防治政策、申訴機制,

            並完成員工教育訓練。

第三,違規可處 300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最高加重至 450 萬元,且可連續開罰,

            直到改善為止。


小心違法!公司有這 7 種情境都算職場霸凌

鍾文雄整理出主管最容易踩到的7條紅線,許多都藏在日常管理習慣之中。

1.訂便當不問特定同事

主管和幾位合得來的同事一起叫外送,刻意跳過某位績效不佳的員工,事後說「我忘了」,但這種「忘記」一再發生 —— 新法將「社交孤立」列為霸凌認定情境之一,反覆性的排除行為,只要造成當事人心理壓力或敵意的工作環境,就可能被認定為霸凌。


2.在群組公開指責員工績效或失誤

在有20人的部門群組點名「這份報告是誰做的?根本不能用」,或在全體會議上逐條批評特定員工的工作成果,即使批評內容有事實根據,選擇公開場合進行仍可能構成霸凌。


3.用沉默、冷漠或排擠施壓

員工提出意見或申訴後,主管開始不回訊息、開會不給發言機會、分配任務時刻意邊緣化。霸凌不一定需要言語或肢體行為,持續性的冷漠只要讓當事人感受到敵意的工作環境,同樣落入法規範圍。


4.指派遠超能力範圍的工作量

主管明知員工已滿載,還持續加派任務,理由是「你比較能幹」,或反過來故意只給特定員工無聊、遠低於其能力的工作。鍾文雄提醒,工作量的不合理配置,無論是過多還是刻意過少,只要帶有針對性且造成心理或身體傷害,都在法規討論範圍內。


5.在會議中故意打斷或否定特定員工

員工每次開口就被打斷,或對員工的建議直接說「這想法沒有意義」,卻對其他人的類似意見表示讚賞。針對特定個人、反覆性的發言打壓,已構成敵意工作環境的要素之一。


6.以「大家都這樣」合理化不合理要求

要求員工下班後持續待命、假日出席非強制性活動,若有人拒絕就說「大家都這樣,就你不行?」——這種以集體文化為名施加的隱性強制,往往更難被指認,但同樣可能構成霸凌。


7.企業未建置申訴機制或拖延處理投訴

新法直接針對企業制度,而非主管個人行為。

新法明確規定,10 人以上企業須建立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須訂定防治規範,100 人以上更須成立調查小組。

制度缺失或拖延處理,企業直接面臨最高 450 萬元罰鍰,且不需要等到霸凌事件發生才受罰。


企業該怎麼做?建置申訴機制、留存完課紀錄

鍾文雄建議,企業應立即建立正式申訴管道、訂定處理流程,並確保員工知道管道存在。一旦收到投訴,必須在明確時限內啟動調查,不得拖延或息事寧人。

公司內最容易違規的 7 種情境,許多都需要教育訓練作為支撐

鍾文雄特別點出,「留存完課紀錄」更是企業面對勞動檢查時最重要的防護網與佐證,不可輕忽。


資料來源:104 人力銀行;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2026年4月29日 星期三

2026 04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2026 04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 更新日期:2025-12-24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如附檔。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5-08


114年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2025)pdf


一例一休 vs. 變形工時的差異

  • 一例一休:每7天內至少1天例假、1天休息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6天,適用所有《勞基法》規範行業。
  • 雙週變形工時:14天內須有2天休息日,適用於需要更彈性排班的產業,無特定限制。
  • 四週變形工時:28天內須有4天休息日,常見於觀光、餐飲、美容等尖峰時段明顯的行業。
  • 八週變形工時:56天內須有8天休息日,適用於製造、營造、運輸、零售等淡旺季明顯的產業。


雙週變形工時規則及如何排班

雙週變形工時讓勞工的工時在兩週內較有彈性調整。

每週最多工作48小時,且每週至少有1天例假,每兩週至少有2天休息日。


如果某週工作量較大,例如遇到周年慶,雇主可以在當週增加工時,

並在下一週補足休息時間,確保勞工仍享有應有的休假權益。

這種制度適用於各行業,有助於調整工作與休息的安排。


4週變形工時規則與如何排班

四週變形工時讓工時在四週內更靈活調整。

每四週最多工作160小時,每兩週至少有2天例假,每四週至少有4天休息日。

這種制度常見於餐飲、服務業,因為這些行業的工作量通常在特定時段特別繁忙,

透過變形工時,可以在高峰期增加工時,低峰期補足休息,讓勞工的工時安排更具彈性。


八週變形工時規則及如何排班

八週變形工時讓工時在八週內更具彈性。

每週至少有1天例假,每八週至少有8天休息日,每週工時上限為48小時。


這種制度常見於製造、運輸業,適合有大型專案或淡旺季明顯的行業,

讓勞工在工作量較大時投入更多工時,並在淡季獲得較多休息時間。

    變形工時對勞工的好處:

  • 更穩定的工時:高峰時段多工作,低峰時獲得更多休息,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 更靈活的工作:適應產業需求,例如零售業的假日高峰或製造業的生產週期,減少臨時加班壓力。
  • 提升個人生活品質:集中工作一段時間後,可享有連續休息,安排假期,兼顧工作與生活平衡。





2026年4月28日 星期二

2026 04 28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就業講座 北市勞動局今公布2026年3月違反勞基法裁罰結果,共有81家事業單位遭裁處,總罰鍰金額為415萬元,其中台鐵公司因未在30天內給付退休金,遭罰30萬元最高。

 

連退休金也「誤點」遲給!遭罰30萬元成北市最多 台鐵:加計利息補償

 




北市勞動局今公布2026年3月違反勞基法裁罰結果,共有81家事業單位遭裁處,總罰鍰金額為415萬元,其中台鐵公司因未在30天內給付退休金,遭罰30萬元最高。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勞動局今公布2026年3月違反勞基法裁罰結果,共有81家事業單位遭裁處,總罰鍰金額為415萬元,其中台鐵公司因未在30天內給付退休金,遭罰30萬元最高。對此,台鐵公司表示,適逢公司負責人更替、印鑑變更及勞退委員更替等,才影響時程,強調是「單一個案」,已依相關規定加計延遲利息一併發給。

北市勞動局今指出,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

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計18家(13.95%);

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17家(13.17%);

工資未全額給付,計15家(11.62%);

未依規定給予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計11家(8.52%);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計10家(7.75%)。

而2026年3月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

「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0萬元、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7萬元、

「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

「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

「樂法美食股份有限公司」12萬元及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12萬元。

其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遭裁處30萬元。

對此,台鐵公司發出3點說明,

第一、本公司向來極為重視同仁各項權益,各項退休(職)金之核發均嚴格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針對本次裁罰所指案件,「實屬單一個案」。

台鐵說明,該員退休金的撥付作業期間,適逢公司負責人更替、印鑑變更及勞退委員更替等法定程序辦理,並涉及經濟部、台北市勞動局及台灣銀行信託部等多重主管機關的審核與核定,致影響退休金專戶動支及撥付時程。相關程序完成後,本公司即依規定向台灣銀行遞送文書辦理支票開立。

第二、本公司於行政程序完備後,已第一時間主動聯繫該名同仁並完成退休金發放。為維護員工權益本公司除發放原定退休金外,本公司已依相關規定加計延遲利息一併發給,相關給付均已完成。

第三、對於雖已盡力補救但仍遭臺北市勞動局裁罰,本公司已進行深刻檢討並完成改善措施,包含優化溝通機制並提前作業時間;建立專案預警與追蹤機制,避免因程序作業影響退休金給付時程;確保在法定時間內完成所有審核與撥款程序,維護員工權益及杜絕類此情況再次發生。


2026年1月15日 星期四

2026 01 1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共通核心職能 關鍵就業力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2026 01 1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共通核心職能 關鍵就業力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

  1. 一、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2.       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       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4.       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5. 二、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6.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

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而

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

      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115年1月1日生效pdf odt doc

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表(2026/1/1起生效)

 

等級月薪資總額範圍月投保薪資
第1級29,500元以下29,500元
第2級29,501元~31,800元31,800元
第3級31,801元~33,300元33,300元
第4級33,301元~34,800元34,800元
第5級34,801元~36,300元36,300元
第6級36,301元~38,200元38,200元
第7級38,201元~40,100元40,100元
第8級40,101元~42,000元42,000元
第9級42,001元~43,900元43,900元
第10級43,901元~45,800元45,800元
第11級45,801元以上45,800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保、職保、健保、勞退級距分別為:

 

勞保最高投保級距為45,800元;職保最高投保級距為72,800元;健保最高投保級距為313,000(2026年新調整);勞退最高投保級距為150,000元。

 

勞保(含就業保險)費用增加金額,原以最低投保薪資28,590元投保的勞工,調整後每月需多負擔22.75元的勞保(含就保)費用,調整後,勞工每月最低勞保(含就保)負擔總額為738元(費率12.5%,勞工負擔2成),個人負擔每月增加約23元。

 

雇主每月負擔的費用將增加約79元(勞保部分),加上職災保險(平均費率0.21%試算)的增加金額,總計約增加83元。

 

全國約有790萬餘人的健保費會受到影響,平均每人每月會多繳18元。

 

投保級距為什麼要特別注意?

 

這四種保險的投保級距不同,若未依規定投保,除了可能會使勞工權益受損,例如退休金計算錯誤、請領不到應有的保險給付,甚至造成公司被罰!

 

勞保局、健保局每年都會與國稅局進行資料比對,若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的情形,企業將會被開罰。

 

勞健保級距怎麼算才正確?三節、年終獎金也算嗎?

 

老闆在幫員工投保時,應該要投哪一個勞健保級距才正確?計算基準除了每月薪水之外,加班費、端午節禮金、中秋節禮金、年終獎金也要算嗎?

 

老闆在幫員工投保時,應該要依據員工的薪資來投保對應的級距,這裡所提到的「員工薪資」指的是什麼呢?

 

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章保險費中,第13條提到,「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其中月投保薪資是指什麼意思呢?在同法的第14條解釋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這裡所稱的『月薪資總額』是不是就是等於每月發給員工的薪水呢?

 

工資和月薪總額有什麼不一樣?


所謂的工資指的像是每月會領到的月薪,一般來說是在員工到職時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上所列之項目,例如契約上所列的底薪、伙食津貼、職務加給、交通津貼…等等都屬於工資的範圍。

 

而月薪資總額指的是「員工一個月實際拿到的總收入」,像是整個月份所獲得月薪、各項津貼、每月獎金、加班費、其他經常性給予…等等,『月薪資總額』一般來說相較於工資較不固定,例如每月發放之業績獎金、旺季之加班費等,發放金額依據當時的情況而定。

 

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時,如果採用每月固定的薪水(工資)來投保,可能就忽略了其他項目,舉例來說,業務人員可能因為每月的營業績效不同,所獲得的業績獎金也因此不同,這時如果老闆用每月固定的薪水來加勞健保,而不用月薪資總額,可能就會發生未足額投保的情況。

 

事實上,勞保局在哪些項目應列入「投保薪資」也有提供參考。

 

應列入投保薪資項目

 

應列入之項目(O)
本薪、底薪屬於工作報酬
職務津貼(職務加給)依職位、職責、專業度所給
全勤獎金依員工出勤狀況
每月發的久任獎金按月經常性發給
伙食津貼因工作職務而獲得,按月經常性發給
加班費因延長工作而獲取報酬
特休未休代金因年度終結未用的特休轉換代金
不應列入項目(X)
年終獎金非經常性給予或單方給予具勉勵性恩惠性
考績獎金
三節獎金
實報實銷的油資、電話費員工代墊項目

 

投保級距變更何時作業

 

但這樣如果月薪資總額每個月都不同,豈不是要一直去申請勞健保級距變更呢?

 

有關投保級距調整的時機,除了每月調整,還有按季或至少每半年(即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的方式,均屬合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當年度2月到7月的調整,可於8月底前進行,當年度8月至次年度1月的調整,於次年度2月進行,調整於次月生效。

 

若是使用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調整的方式,投保級距的基準,可採用調整前最近三個月之平均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

 

 


                                                                                                            資料來源 今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