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2011 左永安顧問 夥伴關係 信任基礎 職涯發展 TTQS 共通核心職能 世紀奧美公關董事長丁菱娟 「兩造雙方不得在合約期間或合約結束後半年內進行聘僱對方直接窗口或服務人員」。



2011 左永安顧問 夥伴關係 信任基礎 職涯發展 TTQS 共通核心職能 世紀奧美公關董事長丁菱娟 「兩造雙方不得在合約期間或合約結束後半年內進行聘僱對方直接窗口或服務人員」。


不要在夥伴間挖角

作者 : 丁菱娟更新時間 : 2011/07/05
(2011年7月號423期動腦雜誌)

客戶與代理商在合約期間互不挖人才,是一種夥伴關係的尊重,是信任基礎的開始。但是當客戶想要挖代理商的人才時,該如何做才不會破壞彼此的信任?
 
圖/o5com@flickr
(Brain.com 2011年7月號423期動腦雜誌)

最近公司一位長約客戶準備挖在我們公司負責服務他們團隊的其中一名專案人員,我知道以後,心裡非常不舒服。這又是一個職場道德的隱晦地帶,在台灣多數企業不尊重合作夥伴的人才養成,隨意進行挖角,便宜行事,這是忠實夥伴關係的一大傷害。

在跨國的契約中,經常會規範客戶和代理商之間相處的遊戲規則。就我多年來與客戶訂定的許多商務合約,有一條尤其讓我印象深刻,那是客戶給我的合約中有一條主動約定「兩造雙方不得在合約期間或合約結束後半年內進行聘僱對方直接窗口或服務人員」。

這項規定令我對這家客戶肅然起敬,並在簽訂合約時,詢問他們這條規定的想法,這位負責人說「我重視夥伴關係,我希望我的夥伴成長,他們擁有最好的人才,才能幫助我提升競爭力。我不會挖我的代理商人才,同時我也不希望代理商挖我的人才。」他同時表示這樣的競業條款在跨國合約是非常需要清楚界定的。否則有誰敢把最好的人才,放成重要的夥伴聯繫窗口。」

說實在的,這樣的客戶真是讓我銘感五內。因為客戶與代理商在合約期間互不挖人才,才是一種夥伴關係的尊重,是信任基礎的開始,也是我們資深人員能對整個台灣傳播產業所能做的微薄貢獻。

但是這條路還很長遠,經過多次的痛苦經驗,我們還是決定把這樣的條款放入客戶合約裡面當作基本條款,提醒客戶注意。倘若因為這個條款而不願簽約的客戶,我們也只能尊重並予放棄。

以前我們代理商遇到客戶來挖角,主管的心裡大多很受傷,感覺被背叛。但是礙於客戶關係,又不好撕破臉,到最後吃了悶虧也不能如何。可是從那刻開始,與客戶的夥伴關係,以及對該員工的印象已經微妙的發生質變。這種質變讓雙方的信任感降低,合作起來不再水乳交融。

被挖角的個人,固然是個優秀人才,但在不對的時間離開,反而壞了個人未來在職場上的聲譽和人脈。其實最好的時機是等到合約結束半年後再到客戶端。如果是好的人才,對方會等,機會更多,老東家也會加以祝福。

如果你是優秀的人才,不用急於一時。讓時機成熟,離開的身段優雅從容些。▊作者是世紀奧美公關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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