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2014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立法通過 第18條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100年9月「職業訓練法」修正通過該法第4條之1
隨著全球化與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產業結構與技術快速變遷,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
「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立法通過,
由於人才在產業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其中第18條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
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
目的在協助提升產業所需人才素質。
另100年9月「職業訓練法」修正通過該法第4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
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其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服務資訊,
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鑑於職能發展與推動為施政重要課題,
為整合應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產業需求開發之產業職能基準,
以強化職業訓練之內涵與成效,爰依「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辦理本計畫。
藉此提升我國人才培訓體系之運作效能。本計畫主要目標如下:
- 研訂相關規範以作為「職業訓練法」
- 建立與職能推動作業之相關利害關係人,
等之協調溝通平台,以利推動各項相關業務。
- 規劃結合民間能量建置與應用推動之辦法、品質掌控及相關指引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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