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2017 01 06 左永安顧問 EMBA 107年1月1日起實施兼營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變更申辦作業簡化措施 財政部國庫署並提醒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注意,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及第19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擬變更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及菸酒進口業者擬變更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時,應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至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執照所載其他事項,如業者名稱、工廠廠名、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等變更時,無須先申請核准,惟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以免受罰。

107年1月1日起實施兼營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變更申辦作業簡化措施
  • 更新日期: 106.12.26      
  • 檢視日期: 106.12.26      
  • 類型: 菸酒
  • 發布單位: 菸酒管理組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配合行政院推動法規鬆綁,107年1月1日起實施兼營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變更申辦作業簡化措施,即具備菸酒製造業及菸酒進口業雙重身分之業者,日後申請變更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及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所載之共通許可事項(業者名稱【含工廠廠名】、總機構所在地及負責人)時,無須分別申辦及檢附文件,可利用專用之變更申報申請書申辦,應附文件僅需檢附1份,審核作業經整合後將更快速,簡化菸酒業者申辦作業及環保減紙,鼓勵業者多加利用。

  財政部國庫署並提醒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注意,

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及第19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擬變更產品種類、

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及菸酒進口業者擬變更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時,

應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至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執照所載其他事項,

如業者名稱、工廠廠名、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等變更時,無須先申請核准,

惟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以免受罰。

  上開申請書格式,已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www.n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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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電話:02-2397949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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