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酒類,依酒類名稱,它的貨品分類號列可從第2203.00.00.00-1號至第2208.90.90.90-9號,各個號列其輸入規定有「251」或「462」或「463」或「467」或「MWO」,其意義如下:
「251」: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
「462」: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如屬進口供自用且其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免附。
「463」: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
1.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2.酒:5公升。
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467」: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之同意文件;供製酒及製藥酒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W01」: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二、酒類的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可在關務署
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customs.gov.tw/三、酒類,其分類及酒稅率規定於菸酒稅法第2、8條,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酒類標示管理法等,並可在國庫署網站查詢,
網址:
http://www.n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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