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
作業有所遵循,特依據中華民國113年01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修訂本公司永續報告 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永續報告書範疇
永續報告書資訊數據的範疇為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環境 (Environment)、社會(Society)、公司治理(Governance)各面向之重要議題 與績效表現。
第三條報告期間
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期間為曆年制的完整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部分揭露資訊延續至次年度。
第四條編制原則與指南
本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發布之
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 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
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人群(包含其人權)重大主題 與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並可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
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 訊及SASB指標對應報告書內容索引。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
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 衡量與
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 國際通用
之衡量方法。
第五條 報告書查證與發行
本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GRI準則之內容索引,
並於報告 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於完成後將永續報告書及 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並依據相關規定日完成申報。
第六條 本公司依*****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並應取得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確信報告。
應以 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其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應自 民國一一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
民國一一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 數據。
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應自民國一一七年起 完成個體公司 確信、
民國一一八年起 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 確信。
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 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應自民國一一六年起完成揭露。
第七條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納入內部控 制制度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本作業程序訂定於民國***年**月**。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年**月**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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