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2015 2016 左永安顧問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04-06-09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國定
假日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1)
  2. 和平紀念日 (228)
  3. 革命先烈紀念日 (329)
  4. 孔子誕辰紀念日 (928)
  5. 國慶日 (1010)
  6.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31)
  7. 國父誕辰紀念日 (1112)
  8. 行憲紀念日 (1225)
  9. 勞動節(51)
  10.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2)
  11.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12.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13.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14. 端午節 (農曆55)
  15. 中秋節 (農曆815)
  16. 農曆除夕。
  17. 台灣光復節 (1025)
特別
休假
  1. 工作滿第1年:7日。
  2. 工作滿第2年:7日。
  3. 工作滿第3年:10日。
  4. 工作滿第4年:10日。
  5. 工作滿第5年:14日。
  6. 工作滿第6年:14日。
  7. 工作滿第7年:14日。
  8. 工作滿第8年:14日。
  9. 工作滿第9年:14日。
  10. 工作滿第10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1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2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3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4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5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6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7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8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9年:24日。
  20. 工作滿第20年:24日。
  21. 工作滿第21年:25日。
  22. 工作滿第22年:26日。
  23. 工作滿第23年:27日。
  24. 工作滿第24年:28日。
  25. 工作滿第25年:29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婚假
8日。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公傷
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最後異動日期:10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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