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4日 星期六

2026 04 04 左永安顧問 只想聽音樂 《逐玉》|主題曲:林俊傑〈我對緣分小心翼翼〉方文山|Netflix

 

2026 04 04 左永安顧問 只想聽音樂 《逐玉》|主題曲:林俊傑〈我對緣分小心翼翼〉方文山|Netflix

 




歌詞
亂世馬蹄 誰還留在風雪裡
多少人在命懸一線的距離
而家園硝煙起 誰能遺世獨立
夕陽隱去 我無語 耶

秋色落地 誰輕踩 楓葉而去
梧桐細雨 簷下春燕 銜著泥
這古鎮的煙火氣 為誰不期而遇
許下生死相依 願誓言如期

我對 緣分小心翼翼 不放棄
無奈 烽火馬蹄擾亂 了結局
紅塵 來去斷斷續續
你轉身蹙著眉揮劍離去

也帶走所有祕密
我對 緣分小心翼翼 不放棄
我們 卻總在沙場裡 烽火相遇
宿命 糾纏中你給的 回憶溫潤如玉

歷經 無數次的戰役
如願 回到初識之地

嗚吼耶
雨落地 廟堂誰嘆息
等風起 天子守大義
這世事豈 能盡人意

語道盡 而你我卻不離
風飄零 愛怎麼證明
雨打萍 選擇去相信
走過邊境 語氣更堅定

彼此信守 我們的初心 嗚
我對 緣分小心翼翼 不放棄
無奈 烽火馬蹄擾亂 了結局
天涯 何處能遮風雨 何處能夠在一起

心平靜 聆聽 遠方橫笛你 在哪裡
我對 緣分小心翼翼 不放棄
我們 卻總在沙場裡 烽火相遇 耶
知道 前方狂風驟雨 也迎面走過去

我們 堅持收復失地
無懼 敵人的來襲 來襲







2020 04 04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 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廣告業配、平台分潤;直播打賞、虛擬禮物;會員訂閱;商品銷售、 課程銷售。

 

2020 04 04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 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廣告業配、平台分潤;直播打賞、虛擬禮物;會員訂閱;商品銷售、 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

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

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其中,

營業稅的一般稅率為5%,若每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

屬小規模營業人,則按1%查定課徵;

若登記為公司,營所稅稅率為20%;

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


當網紅很好賺?「這些收入」都要繳稅!會計師解析4大課稅重點

節稅是一種對自己財富配置的布局。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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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26-04-04



《節稅的布局(2026至2027年版)》/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網紅收入如何課稅?

首先來談稅務的問題,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

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廣告業配、平台分潤;直播打賞、虛擬禮物;會員訂閱;商品銷售、

課程銷售。

哪些項目需要繳稅?哪些項目又有機會合法節稅呢?

(本文節錄自《節稅的布局(2026至2027年版)》一書,

作者:胡碩勻/任性出版,以下為摘文。)


1.廣告業配、平台分潤

若納稅人與平台屬僱傭關係,例如簽約領固定薪資,這類收入應視為「薪資所得」;此外則通常可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須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可扣除各項成本費用,例如添購器材、剪接軟體的支出,或是場地的租金等。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通常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率(例如20%)乘上收入金額來計算。


2.直播打賞、虛擬禮物

從形式看來,直播打賞雖像是贈與,但實際運作上,是粉絲對網紅表演內容的回饋,具有對價關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也就不適用於贈與人每年贈與244萬元內免課贈與稅的規定。

由於獲利來源為表演行為,直播主或網紅可視為表演人,且為提升演出品質,常需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屬自負盈虧,因此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較為適當,至於應屬哪一種,關鍵在於直播內容是否涉及專業技藝。

實際觀察多數網紅直播主的表演內容,多為對話聊天或分享日常生活,如吃播、旅行等,即便有唱歌、跳舞等才藝表演,通常僅為直播內容的一部分,且表現水準往往屬於一般,並非經過專業訓練,與職業歌手或舞者的表現程度有所區別。若直播內容屬於這類未能展示專業技藝,所得類別可能歸屬為「其他所得」。

3.會員訂閱

這類型收入須視平台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而定。

外國平台(例如YouTube)、境內觀眾分潤:因勞務的提供地(創作者在臺灣)與使用地(觀眾在臺灣)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外國平台、境外觀眾分潤: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創作者在臺灣製作內容),但使用地在境外(外國觀眾或人在外國觀賞),屬於「外銷勞務」,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境內平台(例如臺灣自有影音或直播平台)、境內觀眾分潤:同樣因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境內平台、境外觀眾分潤:雖然觀眾在境外,但因平台收取收入並分潤給創作者的交易行為均發生在境內,財政部認定仍屬國內勞務,需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例如,網紅A上傳影片至YouTube,取得65萬元的分潤,其中80%(即52萬元)是台灣觀眾觀看產生,20%(即13萬元)是海外觀眾觀看產生。

其中,台灣觀眾部分因為表演勞務的提供地、收看地都在臺灣,所以52萬元要依5%稅率繳營業稅(如果是查定計算的小規模營業人,則稅率為1%);海外觀眾部分,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但收看地在境外,這13萬元便可適用於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4.商品銷售、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其中,營業稅的一般稅率為5%,若每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屬小規模營業人,則按1%查定課徵;若登記為公司,營所稅稅率為20%;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