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2017 11 03 左永安顧問 關係人交易之涵義 非常規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與掏空案件之發生,常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 例如博達案、力霸案。而所謂非常規交易,又可稱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利益輸送、不合法之關係人交易; 一般係指交易雙方因具有特殊關係,未經由正常商業談判,而其交易條件未反映市場的公平價格。


關係人交易之涵義

非常規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與掏空案件之發生,常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

例如博達案、力霸案。而所謂非常規交易,又可稱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利益輸送、不合法之關係人交易;

一般係指交易雙方因具有特殊關係,未經由正常商業談判,而其交易條件未反映市場的公平價格。

一般而言,股權分散結構容易發生董事之關係人交易,蓋股東缺少誘因去監督;

相反地,於股權集中結構,由於控制股東具有誘因且亦對董事具有抵制力,

故較不易發生董事之關係人交易,但卻較容易發生控制股東之關係人交易。

然而並非所有的關係人交易皆屬無效率之交易,關係人交易亦可能為公司創造利益。

例如:

關係人交易可以使公司減省尋找交易對象、蒐集資訊及協商等交易成本;

又關係人可能是公司所需產品或服務之市場上唯一提供者,與關係人交易可使公司節省生產成本;

且公司可能因規模較小或營業秘密,而使得關係人為公司之最佳交易對象。

因而對於關係人交易較正確之認識因係將其分為有效率交易與無效率交易

法律制度在設計上應最大化有效率交易,而最小化無效率交易,而非一概禁止所有之關係人交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